论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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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瑜.论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J].劳动世界,2011(5):6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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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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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省郑州市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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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承载着推动经济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权利的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现存的消费者维权诉讼机制有极大地缺陷,再加之现阶段新型消费侵权的出现,以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切实的得到维护。因此,应当对该类纠纷的解决做出特殊性的程序制度的安排,建立有效的消费者纠纷解决途径,使消费者诉讼意识由“私益”向“公益”转化,从而逐步实现经济法的本质“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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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 集团诉讼 公益诉讼 经跻法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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