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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未成年人人格健全培养的权利
引用本文:何剑.重视未成年人人格健全培养的权利[J].广西社会科学,2002(2):138-140.
作者姓名:何剑
作者单位:杭州商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为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 ,2 1世纪对人才提出的首要条件是人格健全。人格健全的重要性提示我们要从立法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人格健全的培养 ,人格健全培养权是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 ,我们应建立父母责任制度 ,国家监护制度以及监督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着仪重要权利的实现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人格健全  培养权  父母责任  国家监护
文章编号:1004-6917(2002)02-0138-03
修稿时间:20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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