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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障下依然难产的业委会
引用本文:庄庆鸿,王俊秀.《物权法》保障下依然难产的业委会[J].社区,2009(7):62-63.
作者姓名:庄庆鸿  王俊秀
摘    要:“我决定退出业委会筹备小组,将这项艰难的事业交给其他可能的热心业主,感谢大家多年来的支持。”近日,北京某小区曾致力于筹备业委会的业主代表、被业主们亲切地称为“大哥”的阮先生在小区论坛里无奈地发表了上述声明,该小区业主期盼多年的业委会随即宣告流产。

关 键 词:业委会  《物权法》  保障  业主代表  小区业主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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