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保障下依然难产的业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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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庄庆鸿,王俊秀.《物权法》保障下依然难产的业委会[J].社区,2009(7):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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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庆鸿 王俊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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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决定退出业委会筹备小组,将这项艰难的事业交给其他可能的热心业主,感谢大家多年来的支持。”近日,北京某小区曾致力于筹备业委会的业主代表、被业主们亲切地称为“大哥”的阮先生在小区论坛里无奈地发表了上述声明,该小区业主期盼多年的业委会随即宣告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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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委会 《物权法》 保障 业主代表 小区业主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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