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权力清单是由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文件的方式进行构造的,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缺陷。因为它将权力清单作为一个事实行为、内部行为、政策导向来看待。事实上,权力清单是具有严格的行政法属性的,不应当与行政政策相等同。如果仅仅将其处理成一种权宜之计,就会大大降低权力清单在行政法治中的价值。因此,我们认为,权力清单必须和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修改行政组织法,将行政系统中的综合权限和职能权限予以厘清;对相关部门行政管理法进行修正,针对每一个部门管理将该领域的权力以清单的方式列举出来;制定专门法典,列举相应的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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