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现阶段严重经济犯罪中,贪污罪占有突出比例,其涉及面之广、危害之严重、发案率之高、贪污数额之巨大,都是新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形形色色的贪污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尽管反贪污反腐败的斗争不断取得显著的成效,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即什么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问题,特别是对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以及在与各种经济实体有关联的普通人员是否也构成贪污罪主体等问题,成为目前反贪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对此,笔者根据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贪污罪主体的若干规定,并结合贪污犯罪中的有关情况作些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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