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在中国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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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迈伦·J·戈登,吴驯叔.合资企业在中国之实施[J].江汉论坛,19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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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迈伦·J·戈登 吴驯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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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美国哈佛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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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I.引言在中国,一个合资企业(JV)的获利能力,取决于其生产的产量和其产量出售之价格;取决于以雇用人员的数目与工资率,以及它所购买的原材料及劳务的数量与价格。同样,对于一个与中方公司(CC)共享合资企业所有权的西方公司(WC)的合资企业来说,获利能力也取决于西方公司出售材料、部件以及劳务给合资企业的数量与价格。在合资企业的整个寿命期间,即二十年或二十年以上,获利能力都取决于这些数量与价格。但要在合资企业达成协议之日就为该合资企业制定其毕减空生的数量与价格,则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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