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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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保生. 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0(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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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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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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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司法评估的理论与方法研究”(17ZDA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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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事实认定或知识获取问题上,历史学和法学都属于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二者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运用大致相同的证据推理方法,遵循着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并面临着同样的科技挑战。同时,在事实认定的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法官和历史学家又存在明显差别。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理论视角发现历史事实的过程,虽然与审判过程一样都需要证据解释,但证据法学在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前提下,强调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确证关系,并用最佳解释推论(IBE)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取代了对证据的精确概率解释,从而揭示了司法证明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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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学 历史学 事实认定 知识获取 证据推理 |
A Comparison of Fact-Finding Methodologies in Evidence Law and Hist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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