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安全在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极为重要,海洋环境问题的根源主要在陆地,统筹陆海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陆海环境保护两套法律体系相平行、分立,在制度设计、管制措施、标准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要从整体上解决我国陆海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统筹协调的问题,就应重新定位和理顺陆海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陆海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以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为重要组成部分,以相关行政法规为重要支撑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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