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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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卫东,张弢.论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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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卫东 张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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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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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修改和完善。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体例和适用条件,理论界认识不一。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不宜进行增减,收容审查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合法传唤不应作为拘传的先决条件,取保候审的条件在现行刑诉立法基础上,可以考虑以人保为优先,增设财物保,但只是在人保不足以实现候审时,才予以适用。今后修改刑诉法时应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加以明确,对于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应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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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强制措施,收容审查,取保候审,人保,财物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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