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争议时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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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旭晨.社会保险费争议时效适用[J].中国劳动,201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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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旭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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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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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陈某在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保安公司至今尚未为陈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2008年5月12日,陈某将保安公司诉上仲裁庭,请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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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保安服务公司 时效期 仲裁时效 服务工作 失业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 工作期间 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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