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 |
引用本文: | 谭萍
,孟勤国.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2). |
| |
作者姓名: | 谭萍 孟勤国 |
| |
摘 要: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广义上包括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在此是从广义上加以论述的。 导致民事行为缺少有效要件,造成行为人的内在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的原因很复杂,民事违法情形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所以,我国《民法通则》把复杂多样的民事行为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划分,将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确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打破了传统民法的规定,为受害人恢复其合法权益或免于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