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新型法定权利的撤回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权利名称及适用条件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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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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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被媒体和部分学者称为消费者后悔权(反悔权)。但后悔权(反悔权)带有较强的道德色彩,无法准确反映该权利之法定属性,不仅无助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还可能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撤回权的称谓因其客观中立特性则更能准确反映其法律性质以及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不同利益的立法本意。撤回权也不是绝对的无因退货,它的行使也有适用范围和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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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 撤回权 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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