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关于在刑法领域中引入区分两类社会矛盾理论的不同见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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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红,杨向东.法学理论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关于在刑法领域中引入区分两类社会矛盾理论的不同见解[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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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红 杨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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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大学哲学系 78级
(余红),江西大学哲学系 78级(杨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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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我国法学界不少同志习惯于将毛泽东同志关于分析社会矛盾的思想运用进司法理论,强调在刑事案件中也按区分社会矛盾的方法区分犯罪。他们说:“阶级敌人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破坏活动,是敌我性质的犯罪。在人民内部,少数人因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已转化为敌我矛盾的犯罪除外)。”(引文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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