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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田韶华,王晓丽.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1):47-52.
作者姓名:田韶华  王晓丽
作者单位:1.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61
2.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处,河北 石家庄,050035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理费、重置费、停运损失以及使用中断损失等。鉴于车损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上述规定特别是有关各项赔偿项目的内容、赔偿条件、计算标准等尚需作更加细致的解读,以更好地平衡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财产损害  修理费  使用中断损失  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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