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制度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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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悦.无权代理制度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S2):125-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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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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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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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学说认为,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第三人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为第三人无一般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此种不同的善意判断标准不仅违背了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可能导致表见代理制度无适用空间。为顺应现代商贸活动高效交易的要求,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均应采取相同的善意判断标准,即采无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此外,进一步明确重大过失的内含对统一司法裁判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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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善意第三人 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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