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以广东省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 |
| |
引用本文: | 王承志.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以广东省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J].暨南学报,2008,30(4). |
| |
作者姓名: | 王承志 |
| |
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和"一国四法域"格局的形成,产生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各法域之间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内地现行相关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的定性模糊,不当扩大平行诉讼的范围等方面,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扩张管辖权的倾向.在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过程中,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灵活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此外还应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关 键 词: | 管辖权冲突 平行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 协议管辖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