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 2000年11月16日,被告某市艺术装饰工程公司与第三人××镇××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同意划给被告11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00元,共计275万元,该地的使用功能为兴建18层以上商品住宅综合楼,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被告即把购地款一次性付给第三人,等等。次日,被告又与原告本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合作合同书》,约定:被告将经县国土局批准、合法取得的11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每平方米2750元,总价款计302.5万元,其中275万元由原告直接汇到原划地方即××镇政府,作为支付该土地的原始地价,土地使用权50年,土地用途为兴建18层以上的商品住宅楼,等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于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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