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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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兆波.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6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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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兆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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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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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基金资助项目(2010234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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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民机产品18年内免于起诉制度促进了美国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我国国务院进行民机立法,要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进行,宜慎待补贴。借鉴美国的相关作法,我国可在修改法律时设立民机产品免诉制度,但囿于国务院立法权限不可在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免诉的制度,要想既避开国际法律障碍,又降低我国民机制造商的成本,可考虑设立民机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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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 民机立法 《立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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