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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和谐价值及其在法价值体系中的位阶——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背景
引用本文:季长龙,刘樾衡.法的和谐价值及其在法价值体系中的位阶——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背景[J].理论界,2006(10):10-11.
作者姓名:季长龙  刘樾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法的价值是一个有机联系的体系,这个体系是动态的,体系中不同的价值在不同时期的位阶是不同的。法的和谐价值自古有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观念和需要的变化,人们对和谐产生了更高的法律需求。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对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基本的条件。同时,和谐程度也是人的发展程度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尺。重视法的和谐价值,研究并实现法的和谐价值,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法的价值  位阶
文章编号:1003-6547(2006)10-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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