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清代的封建租佃关系有了明显的发展,农民永佃权就是这种发展的集中反映。它揭示了封建社会晚期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点,是了解错综复杂的封建经济关系的中心环节。当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分解为田底(或称为田骨、田根、粮业、大租、大苗等)权和田面(或称为田皮、佃业、质业、小租、小苗等)权时,就表明封建土地所有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取得田面权的决不全是农民,其中也有地主,这是应当严格加以区别的。因为它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形式,地主取得田面权后,充当二地主的角色,使农民遭受到更残酷的剥削;农民取得田面权后,就取得了永佃权,可长期控制一定数量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于是引起了租佃关系的变化。怎样才能科学地认识农民永佃权,并能从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评述它的影响,这是本文试图研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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