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的平衡性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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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平良.论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的平衡性及其启示[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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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平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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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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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首次在个人权利自由和社会利益之间达成了一种平衡,其法理学基础是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潘德克顿体系的设置和法律行为的非定义化规定为这种平衡提供了体系上的保证,这种平衡仍然为现代社会所需要,对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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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平衡性 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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