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劳动者应谨记仲裁的“有效期”
摘    要:正【案例】:2007年2月17日,原告李菲与丈夫朱某某在日杂公司所属门市部营业。次日零时许,相邻同样经营烟花爆竹的门市部突然着火并蔓延到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致原告门市部燃烧爆炸,造成正在经营的原告及丈夫朱某某烧伤。经医院抢救,原告住院9天后出院,丈夫朱某某住院45天,经医治无效于同年4月1日死亡。2007年10月26日,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为工伤

关 键 词:李菲  人社  延长工作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  仲裁申请  加班工资  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  天后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