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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病休"周期剩余"不存转法定节假日不扣除咨询台:我是某企业的女工,去年9月怀孕了,由于妊娠反应过大,医生建议休养两个月保胎,凭医疗诊断书企业准许我休病假二个月。休息一个月后我自觉身体已恢复,就又回企业上班了。但最近因感冒,加上妊娠已近九个月,身体日渐不便,我向企业提出把上次病休二个月剩下的一个月使用了,另将上一次病休期间占用的公休日、假日和法定节日补足,这样直到我产假结束后再上班。但企业人事部门却说没有这种病休方式。请问企业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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