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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不明确 责任谁来担?
摘 要:
正【案例】:钱某于2013年9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钱某的试用期自2013年9月1日开始,但未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 400元。此后,科技公司未与钱某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6日,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钱某主张,虽然书面的试用期合同并未明确期限,但是其实际试用期为2个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
工资差额
录用条件
工作岗位
违反法律规定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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