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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采煤作业后在单位澡堂洗浴摔伤,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摘    要:正案情简介某矿务局井下采煤工蒋某,2010年5月16日井下采煤结束后到单位澡堂洗浴,在洗浴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手骨折。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蒋某井下采煤结束后到单位澡堂洗浴摔伤,是否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事务,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蒋某下班后到单位澡堂洗澡摔伤,属于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蒋某认为,自已井下采煤结束洗完澡后方能下班回

关 键 词:井下采煤  因工负伤  工作事务  工作原因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  事故伤害  提起行政诉讼  停放车辆  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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