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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返还进路
引用本文:房绍坤,寇枫阳.民法典体系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返还进路[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4):105-121+236-237.
作者姓名:房绍坤  寇枫阳
作者单位:1. 教育部;2.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暨法学院;3. 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重大项目(18VHJ003);
摘    要: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关 键 词:《民法典》  父母购房  借名买房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赠与  撤销赠与  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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