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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环境法规财产权限制条款的合宪性审查标准
作者姓名:任喜荣  李娟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06);
摘    要:对地方环境法规中的财产权限制条款进行合宪性审查,具备必要的制度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将我国地方环境法规限制财产权的方式划分为财产物理状态的量化管制、财产权行使附随义务的设定、财产权支配自由的限制和法律责任类型的增加四种类型。每种限制方式在实践运行中都有合宪性审查空间。为使合宪性审查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建构“判断法规适用宪法的方式——有无宪法解释的余地——有无阻却违宪的事由”的分层审查步骤,并针对财产权限制的实践类型,分别建构适用成本收益分析或者比例原则以及二者混合适用的具体审查标准,为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提供理论工具,助力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 键 词:合宪性审查  地方环境法规  财产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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