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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在婚姻冲突中的作用
引用本文:徐安琪.性在婚姻冲突中的作用[J].社会,1989(8).
作者姓名:徐安琪
摘    要:在传统社会,夫妇间的性关系很少与婚姻发生冲突,因为性与婚姻具有同样的社会价值,婚姻为了传宗接代,而性作为生殖的工具,也努力实现婚姻之目标,与婚姻相容共处。只有在不育的特例下,性才可能与婚姻分离,但历史上女子由于不育而被休的并不多见,因为无子被出还有其他附带条件,如《唐律》规定,妻子必须在50岁以上无子才可被出,即妻子不到绝育期是不能以无子为由被休的,而很少有男子到了50岁以上还萌发离异念头的,况且纳妾也可补救其无子的缺陷。另外,对妻子来讲,性不仅是生儿育女的工具,也是供丈夫泄欲享乐的手段。由于女性无经济来源和独立人格而依附于丈夫,加上受“女子无性便是德”的因袭规范的束缚,长期以来在性关系上为丈夫所支配、所降服,以至对性反应的被动、顺从和淡漠成了她们的动力定型,即使认为自己是在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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