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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8-81.
作者姓名:王科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随着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国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诉讼制度。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混沌不清。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呈现开放性多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经验,而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采用限定性二元机制,在充分肯定环保非政府组织(即环保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的最佳原告资格的同时,逐步放宽公民的原告主体资格作为对环保NGO效能的补充。因此,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重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模式尤为必要。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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