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民宪法的品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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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爱民.论市民宪法的品格[J].湘潭工学院学报,2008,11(2):5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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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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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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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民宪法坚持“宪法从人民生活中来,到人民生活中去”的理念,与传统政治宪法比较而言,具有独特的品格。一是生活的品格: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应与人们的生活范围重合,人们可以运用宪法知识解决生活中的许多问题;二是精细的品格:宪法应该是一个“有效且无漏洞”的规范体系,关注人们生活中琐碎、具体的事件;三是制度的品格:任何权利均具有“制度保障”的品格,立法机关的“形成自由”不得侵害特定法律制度的核心与本质内容,在履行宪法的保护义务时遵循“不足之禁止”与“过度之禁止”两项基本原则;四是技术的品格:宪法条文的内容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发掘,宪法问题要借助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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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民宪法 人民生活 品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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