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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天性——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概论》一书
引用本文:高远鹏.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天性——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概论》一书[J].学术交流,1991(5).
作者姓名:高远鹏
摘    要:近读宁乃如、张俊歧、张鹏池三位合著的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概论》(以下简称“概论”),颇有耳目一新之感。这本书在观点、立论、结构以及写法上都颇有新意。其显著的特点和优点,就是突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这是很可贵的。近几年来,有的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有所忽略,甚至有的人把我国的检察机关视为单纯地办理刑事案件的起诉机关。“概论”多侧面地论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从理论和实践上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确立了理论依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宪法和其它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并未把法律监督的性能和职责交付其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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