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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自诉案件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程宗璋,罗福强.关于审理自诉案件的若干思考[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9(2).
作者姓名:程宗璋  罗福强
作者单位: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
摘    要: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较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环节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的告状难问题,对促进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及时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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