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基于2016—2022年6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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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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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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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专项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机理研究”(17VHJ009);;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证据收集模式转型研究”(XSP21YBC367);;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民法典》背景下亲子关系诉讼的程序法理与规则构造”(21B015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民事电子诉讼制度完善路径研究”(18CFXJ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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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事调查报告是家事调查员对特定事实进行调查所出具的专业性报告,其证据属性已日益凸显。通过剖析61份样本文书可知,家事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在试点运行中尚存在家事调查报告适用的案件类型不清、证据属性认定不一、质证和认证程序混乱等问题。究其根源,乃家事诉讼程序专门立法阙如、家事调查员制度职能定位不明、家事调查报告证据类型模糊所致。为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需借鉴域外经验制定家事诉讼法,明确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司法辅助调查职能;厘清家事调查报告专用于家事案件;肯定家事调查报告为司法调查报告;赋予家事调查报告法定证据资格,并将其界定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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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事案件 家事审判 家事调查报告 证据效力 证据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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