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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
引用本文:杨玉海.试论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7):58-59,66.
作者姓名:杨玉海
作者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摘    要: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执法的必然产物,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只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公安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和幅度内斟酌、选择,采取适当的措施的行为.它包括事实、程序、方式和结果、情节等的自由裁量.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可能,主要是超越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放弃或拖延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公安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并且要不断地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
文章编号:1008-6285(2001)07-0058-03
修稿时间:20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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