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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销售”原则对版权领域平行进口的规制问题探究——以KIRTSAENG v.JOHN WILEY & SONS,INC.案为视角
引用本文:马樱.“首次销售”原则对版权领域平行进口的规制问题探究——以KIRTSAENG v.JOHN WILEY & SONS,INC.案为视角[J].现代妇女,2014(9):29-30.
作者姓名:马樱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美国对KIRTSAENG v.JOHN WILEYSONS,INC.案的判决表明,对于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首次销售"原则不具有地理性限制,也就是美国承认"首次销售"原则的国际用尽,因此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具有合法性。"首次销售"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报酬理论",可是在"许可型平行进口"这一情形下,国际用尽使得"首次销售"原则与"报酬理论"相矛盾,使"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丧失了其理论基础,因此,"首次销售"原则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平行进口。

关 键 词:版权  平行进口  “首次销售”原则  “报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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