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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港、澳、台、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引用本文:叶永禄,曹莉.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港、澳、台、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学习与探索,2007(1):118-121.
作者姓名:叶永禄  曹莉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中国大陆与台、港、澳民事、刑事诉讼实务研究项目
摘    要: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却规定的极为简略,制度设置上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应该完善。在诉讼诈害时,应该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解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

关 键 词:诉讼第三人  辅助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文章编号:1002-462X(2007)01-0118-04
修稿时间:2006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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