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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私有房屋权利瑕疵及解决——从登记和抵押制度上看
引用本文:林承铎,韩佳益.论农村私有房屋权利瑕疵及解决——从登记和抵押制度上看[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4):115-120.
作者姓名:林承铎  韩佳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当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涉及到农村私有房屋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如何规范农村私有房屋买卖行为以及农村私有房屋的登记和设定抵押等。为保护农民对个人财产行使完整处分权,在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缔约自由的前提下,法律必须保护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建立农村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和有条件抵押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实际上,只要法律明确规定房屋购买人必须是自然人身份以及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那么农村私有房屋就不会因为所有者的身份变化而轻易引发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转变。

关 键 词:农村私有房屋  集体土地  房屋所有权  登记制度  抵押制度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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