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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再证成——以《物权法》第174条为中心
作者姓名:翟云岭  刘耀东
作者单位: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摘    要:抵押权之物上代位,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金上,而是存在于抵押人所获得之赔偿金等请求权之上。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重要特征在于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人因此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取得的特定财产。因此,抵押物转卖所得之价金、租金债权、抵押物毁损后之残余物及抵押物拆除后之重建物均非物上代位之范围。

关 键 词:物上代位性  代位物  变形物  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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