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若干法律问题 |
| |
引用本文: | 万国华. 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若干法律问题[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 0(2): 42-48 |
| |
作者姓名: | 万国华 |
| |
作者单位: | 万国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天津,300071) |
| |
摘 要: | 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证券监管体制,但还有待完善一、在监管类型定位问题上,我国应切实向集中统一的他律监管体制靠拢,同时吸收自律监管体制之长。二、必须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定性,监管机构的名称、法律地位、机构人员组成以及权力与职责,均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并注意与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相衔接。三、证券监管机制应保持高透明度,并注意协调好监管效率与安全原则。四、地方政府监管与自律组织监管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坚持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管功能。
|
关 键 词: | 证券监管体制 监管机构法定性 他律监管 自律监管 监管透明度 监管效率 |
文章编号: | 1001-4667(2000)02-0042-07 |
The Surpervision of Stock in China from Legal Point of Vie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