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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 97 条的解释论
引用本文:靳羽.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 97 条的解释论[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14-120.
作者姓名:靳羽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溯及力  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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