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 97 条的解释论 |
| |
引用本文: | 靳羽.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 97 条的解释论[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14-120. |
| |
作者姓名: | 靳羽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
| |
摘 要: | 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
关 键 词: | 合同解除 溯及力 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