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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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永霞.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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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永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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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大学,工会,宁夏,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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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宁夏大学2003年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3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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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生育权,国际、国内法律都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生育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育权的主体归属;生育权的具体权能构设;生育权的侵权认定。生育权最核心的问题是生育权的本质问题。对生育权的本质问题,目前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生育权是合法配偶双方所享有的身份权这一观点。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将生育权作为一种艺术民事权利予以明确并将其规范于身份权中;婚姻家庭法应对生育权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应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对行使生育权的限制、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以及救济等方面。同时,婚姻家庭法应在其“总则”、“家庭关系”、“离婚制度”中具体设置生育权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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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权 法律保障 |
文章编号: | 1001-5744(2005)04-0082-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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