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与美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化路径不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基本采取了"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福建、广西、湖南三省区创制的行政程序规定,具有典范性。通过与之关涉的批量性的行政诉讼案例研究,可以观察到当事人、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对实体性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形式、证据获取、轻微瑕疵程序、内部程序以及程序权利等问题的不同主张和认识,进而评估这些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有效实施状况。在补充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缺失的同时,地方行政程序法也有内容和适用上的不足,亦需修订,以利于地方法治和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