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谈对《劳动法》第29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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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华州羊.从案例谈对《劳动法》第29条的理解[J].中国劳动,2003(5):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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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华州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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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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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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