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拾得遗失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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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宏.论拾得遗失物制度[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7(1):8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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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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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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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请求权,而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这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去太远,也降低了实际生活中遗失物的返还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拾得人要求取得报酬,在具备规定的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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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失物 报酬请求权 取得所有权 |
文章编号: | 1000-5951(2001)01-0083-(03) |
修稿时间: | 2000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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