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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拾得遗失物制度
引用本文:王宏.论拾得遗失物制度[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7(1):83-85.
作者姓名:王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请求权,而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这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去太远,也降低了实际生活中遗失物的返还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拾得人要求取得报酬,在具备规定的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应予以确认.

关 键 词:遗失物  报酬请求权  取得所有权
文章编号:1000-5951(2001)01-0083-(03)
修稿时间:20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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