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及其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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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扶平,徐本鑫.论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及其立法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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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扶平 徐本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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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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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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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促进集体林权流转是解决林地经营细碎和林地资源浪费问题的有效途径.集体林地权属主体界定清晰、权属结构不断细化和权属关系界定清晰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目前,多主体争夺集体林地所有权行使代表身份、同一林地上的多种使用权关系不清、集体林地使用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等林地权属问题,严重制约了集体林权的顺畅流转.究其原因,集体林地所有权行使与管理的立法不科学,林地使用权权能及范围的立法不明确,林地经济私益与生态公益的立法不协调.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立法的统一性和针对性来增强林地权属立法的科学性,同时,廓清林地权属体系,明晰生态利益的产权归属,以便于集体林权的灵活流转,进而实现林地经济与生态利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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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林权 林地 权属 生态利益 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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