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与裴显鼎先生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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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赞宁.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与裴显鼎先生商榷[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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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赞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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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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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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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医生 处方权 不属公务 |
文章编号: | 1671-0479(2007)01-005-05 |
收稿时间: | 2007/1/14 0:00:00 |
修稿时间: | 2007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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