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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政治行为的“社会化处理”
引用本文:朱光磊,于丹.论对政治行为的“社会化处理”[J].天津社会科学,2015(1):92-98,121.
作者姓名:朱光磊  于丹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项目号:14JZD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在把握一般的基础理论和明确自身内在需求的前提下,破除某些传统政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为深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探索和提供更为成熟的指导理念。突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是对以往经验教训深刻反思的结果,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理论上,它符合国家本质的要求;在实践中,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是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重要体现。这不是一般性的调整策略,而应内化为中国基本的执政理念和战略高度上的设计,并需要着力体现在政府工作的各方面。

关 键 词:政府职能  社会化处理  协商民主  国家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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