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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问题
作者姓名:黄进
摘    要:一、公共秩序概说所谓公共秩序,系指一国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普遍的实践和许多国际私法公约的规定。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外,凡基于公共秩序,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是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的,从而也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在国际私法上,这种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排除就称为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公共政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公共秩序这一概念早在13、14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当时,“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针对意大利各城市的法则之间的冲突主张,一个城市在适用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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