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应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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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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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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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小许1985年9月进甲厂工作,1996年4月,小许被派至乙厂上班.1996年10月,小许与甲厂签订了自1996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10日止、期限为10年的劳动合同.小许仍在乙厂上班,工资由乙厂发放.小许的养老保险由甲厂缴纳至2000年6月,自2000年7月起,其养老保险由丙厂缴纳.甲、乙、丙三厂均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着同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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