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关系辨析——兼评“两高”对《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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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鑫.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关系辨析——兼评“两高”对《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的司法解释[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6):13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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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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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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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条文规定的“发行”行为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的含义具有等同性,“复制发行”的应有含义为“复制且发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错误地理解了该词在刑法中的真实含义。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者处于特别法地位,后者处于一般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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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 复制发行 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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